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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成品油市场调节机制的实施意见》(厦府〔2006〕220号)的规定,93#汽油“油价上涨至5-6元/升,由市委、市政府决定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,即每趟营运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外,再向乘客加收1元,驾驶员直接从中获得燃油补贴。如油价回落至5元/升以下,则取消燃油附加费。”依据以上规定,我市于2007年12月1日起,开征了出租车燃油附加费。
2008年12月19日、2009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两次调低了成品油价格,1月15日调价后,我市的93号汽油从每升5.02元调低为4.91元,已回落到每升5元以下。在这之前,我市部分加油站已自行降低成品油价格,即93号汽油零售价每升为4.87元。
根据以上情况,厦门市物价局、厦门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,决定自2009年2月1日零时起取消出租车燃油附加费。
今后成品油价格再发生变动时,政府相关部门将以93号汽油价格扣除燃油税新增部分后为标准,10天内出台相应价格政策。